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解楚楚)近日,河北省人社厅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用语指引》,指导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文明使用音像记录用语,提高音像记录质量。 该指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以及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登记保存、告知陈述申辩权、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当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执法环节,开始音像记录时,应当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等信息。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登记保存、告知陈述申辩权、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当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执法环节,结束音像记录时,应当明确说明,并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对听证、专家论证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明确告知参加人员。 对邮寄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对留置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对邀请见证人在场的留置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的,还应当对见证人在场情况进行说明。对通过媒体刊登公告的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公告送达原因、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公告载体、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对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送达执法环节进行视频记录时,应当清楚口述时间、地点、公告送达原因、执法文书名称和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等信息。 进行音像记录时,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无关音频或者视频画面;执法人员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断续记录,但是要在记录时进行说明。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本指引自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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