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 六、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文件规定,自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文件附件1第一条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生产的灭菌乳。 来源:北京中心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