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是鼓励自由创业的时代,只要有能力、有才华,自己就可以出来接活,凭实力挣钱。但有时候一个人势单力薄,接不到大单,于是有一些头脑灵活的人就会召集三五好友组一个团队,搞一个工作室,然后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接单,这样就比较很容易拉到大活。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一些所谓的“工作室”其实就是好朋友临时组的搭子,按项目合作,所以很多时候他们也并不会去正式注册一个公司,不过出去签约的时候呢,为了显得正规,会以一个“虚拟公司”的名义去签合同。通常情况呢,如果合作顺利,不涉及到法律纠纷,这个事也就过去了,反正都是“验货付款”,公司虽然是假的,但作品是真的,也不存在欺骗,但问题是,如果遇到了诚心找茬的公司,就麻烦了。 这不,最近京声律所就承办了这样一桩案件,委托人刘先生就因为以未登记的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了合同,如今客户以其公司为虚假主体的理由为托词,拒绝支付合作款。那么,在这样的案件中,刘先生能否拿回应得的酬劳呢?咱们看看袁润律师是如何为刘先生辩护的。 刘大维(化名)是拥有百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年6月1日,他以“唯怡公司”(化名)的名义,与福佳广告公司(化名)签署了合作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短视频拍摄内容、相关要求、交稿时间,以及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合作款项10万元等相关内容。 唯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拍摄了视频,并且按时交给了福佳广告公司。福佳广告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收到视频作品后明确回复了“视频可以,领导验收通过”,但却迟迟不支付费用。唯怡公司多次催缴,但福佳广告公司都以各种名义搪塞。 年3月20日,唯怡公司找到京声律所,请袁润律师帮忙,起诉福佳广告公司,要求其支付作品制作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2万余元。 在庭审中,福佳广告公司辩称:涉案合同于年6月1日签署时,合同的乙方“唯怡公司”为虚假主体,刘大维假借该公司的名义与福佳广告公司签署合同,且于年11月4日仍以该公司名义向福佳广告公司发出催款函,进一步证实刘大维的欺诈故意,导致福佳广告公司直到一审涉讼后才知悉刘大维所述的“唯怡公司”并不存在,因此应视合同无效。 面对质疑,袁律师代替委托人答辩称: 1.“唯怡公司”为刘大维短视频工作室的称谓,刘大维是该工作室的最高领导者和实际负责人。《xx拍摄合同书》视为由陈大维与福佳广告公司签订的拍摄合同,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陈大维作为该合同当事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或第三方的利益,福佳广告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刘大维根据福佳广告公司的要求和意见就涉案合同作品进行拍摄,福佳广告公司也直/间接的向刘大维表明了对交付的作品认可和接受。 随后,袁律师提交了刘大维与福佳广告公司相关负责人聊天的截图,作为证明视频作品已验收通过的证据,该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袁律师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福佳广告公司主张刘大维以未登记注册的“唯怡公司”名义签订涉案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个体工商户条例》关于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导致涉案合同无效,只是导致刘大维应承担涉案合同中“唯怡公司”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福佳广告公司主张依《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亦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导致涉案合同无效。 因此,请求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有效,刘大维和福佳广告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法及合同约定各自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正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涉案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照片、视频、当事人陈述等情况,采信刘大维已经按照福佳广告公司的要求拍摄完毕,并向福佳广告公司交付涉案作品,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从涉案视频的属性可知涉案视频已于年6月23日完成,但福佳广告公司在收到年11月4日的《紧急催款函》后,才于年11月9日出具《项目回复函》,称拍摄项目存在诸多问题,不能用后期制作方式解决,故不能正常验收,并同意在解决相关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尾款结清,可见,福佳广告公司已收到涉案视频,且在合理期限内未就涉案视频提出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 综上,法院认定刘大维已完成涉案合同义务,福佳广告公司应向刘大维支付作品制作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元。 最终,通过袁律师的成功辩护,帮委托人拿到了应得的酬劳和违约金。一审判决后福佳广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袁润律师依旧准备充分,证据充足,辩护有理有据,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总之,通过今天这个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从中了解一些有关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比如,即使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的内容出现了一些差错,比如某部分信息有误或像本案中的签约的主体是“虚假主体”的情况,但只要这些问题没有直接影响到合同中约定款项的具体执行,也没有引发重大争议,都不能以此为由视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st/pgst/767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