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9月29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刘银艳通讯员黄浔王勇)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医保”,日前,省医保局下发通知,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全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通知提出,强化事前公开,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及其他依法应主动公开的内容;规范事中公开,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证件,出具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加强事后公示,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针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知强调,通过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针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知强调,要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审核范围包括追回或者拒付医保基金,数额较大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涉嫌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情况疑难复杂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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